阅读提示:在就业和许可方面,雇主和工人不是对手。一方面,劳动者可以提出自己的年休假计划,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另一方面,劳动者也有义务配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进展,但用人单位不仅要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还要明确告知并充分考虑劳动者的知情权,以达到维持企业正常高效运转的目的。 “公司的项目已经不存在了,员工也没有收到任何项目或裁员通知,所以要求他们休年假,我该怎么办?”在广东省广州市一家互联网公司担任设计师的吴女士,市长突然被公司要求带薪年假,否则就失效。吴先生对此感到困惑。吴女士知道,她的公司允许员工o 请假让他们支付项目“宽限期”的“费用”,但她无奈,只能顶着压力请假。 “该员工失去了带薪休假的机会。”根据带薪年休假规定,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期间,员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时间同等的工资收入。但在实践中,一些员工经常面临“被迫”休假的情况。一些雇主坚持要求你在假期期间额外休息几天,并将额外的时间算作年假。有些公司要求员工在项目“窗口期”或重大工作暂停期间休年假。有些人利用个人假期来补充年假。如果用人单位多请几天假,雇员又请一天假,年假可以正常休吗?福利假≠带薪年假。广西壮族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一则案例显示,公司因未提前通知公司,因此无法从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中扣除法定休假日以外的假期金额。 2021年4月13日,黄先生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入该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劳动关系稳定持续。 2023年11月4日,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于次日通过微信通知黄先生,要求其辞职,黄先生于11月5日正式办理了辞职手续。黄先生随后就非带薪年休假问题提出劳动仲裁,并随后向法院提起上诉。黄先生声称,自他加入公司以来,公司从未安排过他休年假,也没有支付过与他相称的工资,并坚称公司公司向他支付他未休年假的工资。特别是,该公司辩称,2023年已休36天带薪休假,且其安排的休假天数远远超过法定年休假天数,不应额外安排年休假,也不应为未使用的年休假支付工资。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生产需要,统筹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用人单位未在放假前明确告知劳动者超出法定休假时间的部分为带薪年休假的,该天数不能自动从未休带薪年休假天数中扣除。在一家上市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李先生表示,公司要加休并符合年假的条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请假信must明确指出,额外休假是年假。其次,企业要明确,加班也算工资。否则你很容易就会意识到这就像公司给予员工的补充假期。针对吴的情况,上海蓝迪(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易胜男表示,带薪年假安排应遵循“以员工意愿为先、以全部门计划为重”的原则。 “因效率下降、物资缺货等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种经营风险,在法律上属于‘非职工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停工停产期间,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资或生活费。员工在年假期间必须享受正常工资,二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公司必须与员工协商或达成总体协议依法。 “企业不一定能从缺勤期间扣除带薪年休假,除非员工同意并降低工资,否则可能会产生纠纷,这种情况更有可能发生。”事假≠带薪年休假 今年2月,北京二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显示,部分企业规定员工必须先用带薪年休假来抵扣事假。这种做法也是法律不允许的。欧先生于2018年10月加入公司,双方于2018年10月签订劳动合同。2025年12月31日。王先生不同意公司单方决定。 2023年10月,其向公司发出《强制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年休假费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8日期间未使用的带薪年休假。王先生辩称,自己应有权每年五天的带薪年假,他已经这样做了。 2023年,他请了两天假,公司就要求他去。向他支付三天未使用的年假,但法院裁定,由于他当年已经休了三天事假,公司认为需要支付他年假。用人单位主张,《制度手册》中有规定,事假可以抵扣年休假,但年休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且记录中的证据表明,用人单位不能用单方规定直接抵扣劳动者所享受的年休假。经最终计算,欧某应享受1月1日至10月期间带薪年休假3天。 2023年12月8日,北京仲恺(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季巧石表示,除已休的两天外,欧某未使用年假的剩余天数还必须支付工资。原则上,企业不能单独年休假中均包含员工个人休假,企业必须与员工达成协议,取得书面确认,并支付该期间正常的劳动报酬。 “关于员工年假的规定,只有员工休事假多了,才会影响年假。对大多数员工来说,年假是一项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能无故剥夺。”易深南表示,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将“法定权利”误解为“公司赠与”,造成了矛盾。履行法律义务的困境“年假法的遵守变得困难,一些员工请假或报案”他说,确保员工的合法性很重要。假期权利使员工能够充分规划和合理安排年假,提高工作满意度和激励性。迟钝的动机和工作潜力。为此,他认为有关休假的规定必须从立法和警方层面进行细化和进一步明确。季巧石建议,企业应明确休假政策流程,领导应主动请假;例如,禁止利用员工未主动申请的休假,如休养假、福利假或事假等强行补休年假,并明确“只有经员工书面同意的补休才能与年假挂钩”。同时,有关部门可将带薪年休假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要求企业制定年度带薪休假计划并建立报告申报制度,将带薪休假的实施情况作为企业奖惩、信用和资质评价的重要依据。评价。 “雇主和雇员在就业和休假方面并不是敌对关系,而是一种能够互相适应、适应和便利的关系。”来自华东地区的政法大学经济与法学院教授田世伟强调,劳动关系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需要找到和谐互利的平衡点。田思伟表示,一方面,劳动者可以提出自己的年休假计划,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另一方面,劳动者也有义务配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进展,但用人单位不仅要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还要明确告知劳动者实际情况并充分考虑其知情权,以达到维持企业正常高效运转的目的。东南。